2024/3/1
近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黄敏律师、陶雨童律师代理安徽荃银高科瓜菜种子有限公司(下称“荃银公司”)与安徽省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被告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再审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被告公司承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品种并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原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原二审判决视为被撤销。
荃银公司是西瓜品种“荃R701”的植物新品种权人。2017年,荃银公司使用“荃R701”作为父本,另一西瓜品种作为母本培育出F1代西瓜品种“欣优美”。2020年,荃银公司发现被告公司生产和销售的“某818”西瓜品种和荃银公司的“欣优美”是同一品种。经荃银公司单方委托进行品种遗传相关性鉴定,“某818”确系由“荃R701”和上述母本杂交获得。被告公司生产、销售“某818”的行为涉嫌对荃银公司“荃R701”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故荃银公司于2020年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西瓜品种的亲子鉴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因素,在合肥中院一审和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均未启动司法鉴定,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荃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此情形下,荃银公司继续委托本所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一、二审判决的相关认定错误,西瓜品种遗传相关性鉴定的可行性以及替代性鉴定方案等问题作了深入论述。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最终本案以被告公司承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品种并赔偿达成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