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
前言导读
INTRODUCTION
现阶段,我国发展已跨越高速增长,处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转型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ESG 强调经济效益与环境、社会责任协调发展,与我国追求有效益、有质量、可持续的新发展理念高度契合,是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助力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什么是ESG
PART/ 一
ESG概念首次在2004年的联合国全球契约计划中被明确提出,是一系列衡量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而非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2006年,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牵头发起责任投资原则,首次提出ESG理念和评价体系,旨在帮助投资者理解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要素对投资价值的影响,并支持各签署机构将这些要素融入投资战略、决策及积极所有权中,以降低风险、提高投资价值并创造长期收益,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ESG是环境(Environment)、社会( 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 的简称,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衡量公司和机构是否具备足够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标准。
国内外目前对ESG的定义未有公认的表述,评级机构通过收集相关数据,构建评价体系,设计评价指标,指标打分和发布评级结果的过程。不同的评级机构有不同的指标体系,打分和量化的方法论。
ESG及环境议题的主要内容
PART/ 二
通过各个评级机构的评价指标归纳ESG所涵盖的评价内容,ESG评级覆盖环境、社会、治理三大维度,每一维度细分多个议题,每个议题下又细分多项具体指标。例如,环境维度包括气候变化、能源与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生物多样性等;社会维度包括员工权益、供应链管理、人权保障、安全健康、产品责任等;治理维度包括公司治理、企业行为、管理层多样性、风险管理等。虽然,各个评级机构的评价指标不尽相同,但可以明确ESG作为企业的评价标准,突破了看重价值、收益的传统取向,而将企业的经济发展质量纳入衡量企业投资价值的标准。
ESG在国内最早可以回溯到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之后是银监会发布的《绿色信贷指引》,再到后来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5月,国资委发布《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明确提出“推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业治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专项报告,力争到2023年相关专项报告披露‘全覆盖’。”,这是我国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出现ESG。
在ESG的三个议题中,不但环境议题的权重占比较高、要求多,而且也多属法律的强制要求及处于监管部门的强监管之下,需要借助环境律师的专业服务,将其中的各项要求落地。ESG评价标准关于环境议题的内涵各评价机构也不尽相同。例如,绿发会《ESG评价标准》(T/CGDF)中,环境议题分为8个二级指标,其中每个二级指标又细化为2-5个不等的三级指标。又例如,国证 ESG 评价体系中,环境议题分为资源利用、气候变化、污废管理、生态保护、环境机遇五个二级指标十一个水资源、能源耗用、物料耗用 、温室气体排放等三级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管控、环保行政处罚等在内的环境评价要素在各评价机构的环境议题中均占有相当的比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PART/ 三
随着我国环评制度的不断改革,评价标准应逐渐向项目后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覆盖和延伸。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直接影响项目是否通过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我国已相继出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建立了严格的环境监管和处罚机制,避免项目建设过程中“无证排污”、“未验先投”、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等环境风险的发生。同时,我国也开始适用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用以评估项目实施阶段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后续运营和生态环境修复、保护开展进一步工作。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简述而言,即是指对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以降低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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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
我国对于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而对于纳入名录的项目,则依据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程度分别采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差别化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程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
1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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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生态环境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细分173类项目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特征、规模、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等,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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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何为“重大变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动管理,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从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五个方面规定了13中属于重大变动的情形。例如,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又例如,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再说,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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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取得环评批复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
环境保护设施在初步设计时,即应纳入施工合同,保证建设进度和资金;在建设过程中,还应同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部门批复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到实处。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无需再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批复或备案,但仍应遵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且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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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验收制度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如果属于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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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2
验收公示制度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上述信息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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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验收制度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关于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口径并不一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并未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纳入后评价的范畴;《环境影响评价法》范围则更广,《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根据《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2022年度,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73177件,审结 246104件。其中,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885 件,审结4582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21件,审结153件。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7588。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能导致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的产生。而在行政法领域,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能会被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关闭、巨额罚款等。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影响企业ESG表现,研究认为,企业ESG表现越好,其权益融资成本越低,债务融资成本越低。就权益融资成本而言,ESG表现对非国有企业融资成本影响大于国有企业。就债务融资成本而言,ESG表现对国有企业融资成本影响大于非国有企业。企业ESG表现对非重污染行业企业的融资成本影响大于重污染行业企业。从而,可以获得投资者的投资偏好,降低融资成本,提升企业的价值。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和ESG在中国的快速,特别是其中环境议题成为项目建设、投资等关注重点,对于ESG中的环境议题,环境律师具有天然优势,可以帮助企业、投资机构等有ESG需求的主体实现各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