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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动态|德恒合肥范玉彤律师取得英格兰与威尔士事务律师执业资格

2023/8/7

  党的二十大明确了“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发展战略,德恒合肥深刻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响应司法部《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的号召,始终注重并坚持发掘、储备和培养涉外律师人才,积极拓展涉外法律服务领域。

  2023年7月,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范玉彤律师经过系统学习英国法和参加SQE,通过英国律师监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审核,取得英格兰与威尔士事务律师执业资格。

  

  

  范玉彤律师取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学位和英国埃克塞特大学国际商法硕士学位,曾入选英国大律师公会中国律师培训项目和司法部首批涉外律师人才高级研修班,拥有普通法学习背景和工作经验。范玉彤律师取得事务律师执业资格,提升了本所为客户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对我所承接以英国法作为准据法的争议案件和非诉项目具有积极意义。

  本所将继续秉承“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的服务宗旨,以专业、高效、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为对外开放和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SQE考试简介

  SQE,全称Solicitors Qualifying Examination,是获取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执业资格的新途径,该考试于2020年秋季由SRA正式引入,并将逐渐取代以往的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执业资格获取途径,如QLTS、LPC,其他国家的执业律师也可以通过该项目取得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资格。SQE考试包含两个阶段: SQE1和SQE2,其中Ethics and Professional Conduct(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贯穿于全部考试。

  SQE1 Functioning Legal Knowledge(FLK)

  SQE1为闭卷考试,是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知识深度和广度的考查。考查科目包括Legal System of England and Wales(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制度)、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and EU Law(宪法、行政法和欧盟法)、Legal Services(法律服务)、Contract(合同法)、Tort(侵权法)、Dispute Resolution(争议解决)、Business law and Practice(商法与实务)、Land Law(土地法)、Property Practice(财产法实务), Solicitors Accounts(律师账务处理)、Wills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Estates(遗嘱与遗产管理)、Trusts(信托)、Tax(税法)、Criminal Law and Practice(刑法与实务)。

  SQE2 Legal Skills Assessments

  SQE2包含口试和笔试,考查考生的法律技能和应用能力。考察技能包括Client interviewing and attendance note/legal analysis(客户会见与会见笔录/法律分析)、Advocacy(法庭陈述)、Case and matter analysis(案例分析)、Legal research(法律检索)、Legal writing(法律写作)和Legal drafting(法律文书起草)六大部分,考察范围涵盖Criminal Practice(刑法实务)、Dispute Resolution(争议解决)、Property Practice(财产法实务)、Wills and Intestacy(遗嘱与无遗嘱继承), Probate Administration and Practice、Business organisations, rules and procedures(商事组织的结构与管理规范)等内容。

  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的区别

  英国律师分为出庭律师(Barrister)与事务律师(Solicitor),两者的培训模式、职业路径、执业机构和监管主体都是不同的。

  事务律师的工作范围更广泛,可以处理非诉业务,如财产转让、起草商业合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也可以在下级法院,如治安法院、郡法院出庭,但没有在高等法院以上的法院出庭的资格。事务律师通过考试获得Higher Rights of Audience,从而获得在较高级别法院发言辩护的权利。

  出庭律师是指那些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能在英国高等法院以上法院出庭的律师。出庭律师主要擅长准备法庭文件和出庭辩护的工作,一般是精通某领域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在委托形式上,出庭律师一般是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而较少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