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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调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2025/7/22


前 言
2024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对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本所行政法团队郑秀军律师就在代理的一起行政复议案件中,充分利用行政复议调解,促成Y县人民政府主动撤销行政决定、复议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帮助当事人免除200万元的损失。
招商引资结硕果
一、招商引资结硕果
2020年3月,Y县经开区管委会与A公司签订一份《关于5G手机制造项目的投资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七条对政策支持进行了约定,其中就包括A公司在Y县设立项目公司后的装修补贴及办理5G手机进网许可证,政府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协议签订后,A公司在Y县经开区设立B公司进行经营,B公司在2020年9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设备进网试用批文》,设备名称就是“5G数字移动电话机”。随后B公司向该县开发区申请了入网补贴200万元、装修补贴586万元。这两笔款项在2021年2月24日全部到位。
二、B公司产值未达标被要求返还补贴786万元
B公司因在经营的过程中,因为新冠疫情等多种原因,未达到《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经济指标;亦未按该《协议》的约定足额提供装修的相关合同及发票。在该开发区管委会委托律师向这两家公司发律师函、要求这两家公司“返还入网补贴200万元,提供装修合同及发票如不能提供,就返还装修款586万元。”因A、B两家公司没有在该律师函确定的时间内足额提供装修合同和装修发票,也没有返还入网补贴,于是Y县人民政府在2024年4月29日下发《决定书》,决定:“A、B两家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返还Y县开发区管委会支付的入网补贴资金200万元、装修补贴资金586万元,合计786万元。”该《决定书》送达后,A、B两家公司提供了586万元的装修合同和装修发票,并对尚未利用的厂房也退还给了该开发区管委会,于是B公司与Y县开发区管委会在2024年5月27日签订《关于厂房装修补贴问题张改情况验收成果》,该经开区管委会同意不在追究B公司装修补贴。对于入网补贴200万元事宜,双方没有协商好,于是A、B两公司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通过行政复议调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本所接受这两家公司的委托后,指派郑秀军律师代理其行政复议案件,经过对案件的分析,郑律师提出了原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等复议理由,并把Y县经开区管委会作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郑律师主张调解,毕竟Y县人民政府在《决定书》中确实存在上述问题,且B公司还在持续经营,同时,装修补贴的问题已经解决,特别是入网补贴针对的仅仅是入网成功这个事实,而且B公司已经入网成功,不应再返还。至于B公司没有达到其他经营指标,不应成为政府要求其退还入网补贴的理由。复议机关也为了配合三方的调解,在2024年8月22日下发《中止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让三方充分沟通,最终,在2025年6月27日,Y县人民政府作出“撤销本机关于2024年4月29日作出的《决定书》的决定书。”A、B两公司在2025年7月1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在2025年7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这个事情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行政复议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行政复议并非简单的“是非判断”,其核心价值在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调解机制的引入,为实质性解决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特别是,行政复议不收费,可以节约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相较于漫长的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结合调解,能够更快速、更直接地回应相对人诉求,促进争议高效化解。畅通、高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主动运用调解方式,展现了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积极姿态,有助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将纠纷化解在复议阶段,避免了后续可能的诉讼程序,有效节约了宝贵的行政和司法资源。行政复议的生命力在于化解矛盾,已成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德恒行政法团队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积极运用行政复议、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助力行政机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在法治轨道上推动行政争议的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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