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24
一
案件背景
委托人邓某系某产业园厂房项目实际施工人,项目由发包人安徽省***发展有限公司开发,邓某借用阜阳市***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挂靠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层层主体相互推诿:阜阳市***工程有限公司截留近830万元工程款不予返还;发包人安徽省***发展有限公司以合同相对方为阜阳市***工程有限公司、未完成竣工备案开票为由拒付剩余1000万元工程款;项目实际控制人傅某通过股权转让、变更法定代表人、资金无偿划转至个人及关联公司等方式转移工程款,导致阜阳市***工程有限公司无偿还能力,试图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规避债务。
一审阶段,法院虽判令阜阳市***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截留工程款、安徽省***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尾款并确认工程优先受偿权,但驳回委托人要求傅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二审上诉,精准抓住两大司法难点,完成双重法律穿透,二审改判全面补强债权保障。一案同时实现向发包人、被挂靠企业、实际控制人三重主体追责,发包人直接付款+被挂靠公司还款+实际控制人个人兜底,叠加工程优先受偿权,最大化保障工程款债权实现和执行落地,对建筑行业工程款纠纷、企业关联转移资产避债案件具备参考价值。
突破一:打破挂靠合同相对性,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千万工程”款
行业司法难点背景:
最高法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明确: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单纯挂靠情形原则上不适用,大量同类案件中挂靠实际施工人仅能向被挂靠公司要钱,无权直接起诉发包人,回款风险极高。安徽省***发展有限公司一审、上诉全程抗辩:双方无直接合同关系,付款条件未成就,且挂靠人不具备直接主张工程款主体资格。
张本意律师代理核心策略:
完整固定“发包人明知挂靠”全链条证据:调取证人证言、前期洽谈记录、工程联系单、班组结算资料、结算定案表等,完整还原事实,不依据建工解释主张权利,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支撑主张。
终审裁判成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判令安徽省***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向邓某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确认邓某对案涉厂房折价、拍卖价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打通实际施工人直接向甲方回款通道,避开被挂靠公司无资产无法执行的风险。
突破二:刺破有限责任面纱,识破股权转让 “甩锅”套路,实际控制人傅某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行业司法难点背景:
债务人普遍操作套路:合同签订后,将公司股权零对价转让给亲属、变更法定代表人,以此主张“已不是股东、无需担责”;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认定不存在人格混同,驳回委托人追责诉请。想要穿透追责,需同时证明实际控制身份、财产混同、恶意转移资产避债三重事实,举证难度极大。
张本意律师代理核心策略:
调取另案关键讯问笔录、调取另案关键询问笔录,锁定真实控制权;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仅为形式操作,未实质退出经营。
银行流水逐笔拆解,大额资金无任何交易合同、财务记账凭证,无法合理解释资金去向,做实财产混同铁证。
精准适用人格否认裁判规则,重点论证责任根源是滥用控制权行为,而非登记股东身份,结合九民纪要人格混同认定标准,完整构建“实际控制+资金无偿占用+损害债权人债权”证据链。
终审裁判成果:
二审撤销一审驳回诉求判项并依法改判:傅某对阜阳市***工程有限公司截留的 830 万元工程款及全部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便傅某已转让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仍需以个人全部财产兜底清偿,实现“穿透公司、追责实际控制人”,解决被挂靠公司无资产执行的回款难题。